勐海县法院“阳光司法”审理卫生院院长贪污受贿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8-16

近日,勐海县法院以“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公开开庭审理勐海县勐阿镇卫生院院长特某贪污、受贿一案,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特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赃款2746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庭审中,法院邀请了人大代表10名,政协委员7名以及该县卫生系统、地税系统近两百名干部职工旁听了庭审,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教育效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7月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特某伙同时任单位会计项某某(另案处理)以个人占有为目的,使用单位公款购买价值45600元人民币的财物归个人使用,并占为己有。2004年至2010年,被告人特某以使用药品和购买医疗设备支付药款等方式为由,多次收受药品供应商陈某某(另案处理)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9000元。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特某以支付工程款为由多次收受颜某某(另案处理)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70000元。

庭审中,被告人特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特某犯贪污罪只分得了赃款23200元,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特某家属积极退还赃款10000元。被告人特某犯受贿罪的行为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贿人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较快的拿到工程款和药款,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特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请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特某以个人占有为目的,使用单位公款购财物并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特某利用担任院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法院认为,被告人特某与项某某事先共谋使用公款45600元,应以贪污全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人特某受贿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及影响了国家单位正常职能的履行。为保护国家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社会秩序,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