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司法公开原则,继续深入推进“阳光司法工程”活动,7月29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一件盗窃海关销毁的违禁品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群众参加旁听,让司法走进群众,群众参与司法,提高社会各界对法律的认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
2012年4月12日9时,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和西双版纳州检疫检验局将查获的一批涉嫌走私的共计52.044吨的冻鸡产品(鸡脚、鸡翅)押运至景洪市垃圾处理厂实施销毁、掩埋并做无害化处理。在销毁过程中,景洪市垃圾处理厂旁边的塑料加工厂的被告人王安平、李油才得知这一情况后,产生了把这些被掩埋的鸡脚、鸡翅挖出来再卖掉的想法,于是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塑料加工厂的工人王绍军(在逃)、王兴虎等人,并雇佣了货车司机杨军军、王贵付以及景洪市垃圾处理场推土机工人杨红伟一同盗挖被掩埋的走私鸡脚、鸡翅。2012年4月12日晚,王安平、李油才等人在盗挖、搬运及装车过程中,被赶到现场的景洪市公安局黎明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经核实,王安平、李油才、王贵付、杨军军、王兴虎、杨红伟盗挖装车的鸡脚、鸡翅共计3690千克。

景洪市法院一审后认为:被告人王安平、李油才、王贵付、杨军军、王兴虎、杨红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有关单位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共计3690千克,情节严重,六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安平、李油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贵付、杨军军、王兴虎、杨红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六被告人在盗窃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安平、李油才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王贵付、杨军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杨红伟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王兴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王安平、李油才不服,提出上诉。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当庭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曹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