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巡回至勐遮镇开庭审理毒品案件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7-16
在“6·26”打击毒品犯罪专项活动中,6月2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勐海县勐遮镇公开开庭审理岩温卖运输毒品上诉案。
一审法院查明:2012年6月18日,被告人岩温卖驾驶无牌摩托车从勐海县前往景洪市,19时50分许,当行至214国道新路景洪至勐海方向33公里时,被在此公开查缉州公安边防支队抓获,当场从其所骑摩托车前大灯盖板下夹层内查获用黑色防水胶带包裹的毒品毒品甲基苯丙胺13条共60小坨,经称量净重1110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岩温卖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遂依法一审判处被告人岩温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岩温卖提出上诉。
省高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上诉人最后陈述。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村委会、村小组负责人和村民群众约3000人参加旁听了该案的审理。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卢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