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溺水死亡 举证不能被驳回

作者 :岩温吨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7-16


    近日,勐海县法院审理一起小孩溺水死亡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因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小孩溺水死亡是由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何建某(未成年人)系原告何某某、姜某某夫妇之子。2012年7月,原告何某某租用被告岩某家的房屋从事摩托车修理业务,2012年8月22日11时30分,被告岩某到河边倒垃圾,何建某与小伙伴在修理店门口玩耍。后何建某不知去向,经原告何某某、被告岩某及村民四处寻找,在公路旁河水分叉处找到已溺亡的何建某,随即原告何某某向勐海县公安局打洛边防派出所报警。
    法院审理认为:二原告所提供证据未能证明系被告岩某带着何建某去河边倒垃圾而导致其溺水死亡,且被告用傣语警告过何建某不要跟着去有证人证言相印证。因此,二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遂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此,法院特别提醒,孩子是祖国的未来,身为父母要细心照料没有认知和辨别能力的孩子,尽到监管义务,对子女生命安全负责,不要一味责怪他人。

    (勐海县法院   岩温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