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用为由盗伐林木 单位犯罪被双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2-05
以自用为由盗伐林木 单位犯罪被双罚
勐海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单位盗伐林木案件,依法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勐海县宏盛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罚金7000元,赔偿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23548.50元;判处被告人王定明(系公司董事长)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勐海县宏盛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公司自用解决办公桌、会议室凳子和建盖车库、职工停放摩托车、单车处及修缮两栋旧瓦房为由,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董事长王定明和副董事长李建成商量后决定在勐海县帕宫村委会某寨砍伐部分西南桦。从2008年4月至5月,雇请他人一共砍伐了24棵西南桦树。经鉴定,共损失活立木蓄积94.194立方米,折合经济损失人民币23548.50元。
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勐海县宏盛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定明未经林业部门许可,盗伐国有林内林木,数量巨大,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王定明能积极赔偿国家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国家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秩序,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勐海县人民法院陈海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