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车辆愿赔偿 法庭调解化纠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2-05
侵占车辆愿赔偿 法庭调解化纠纷
近日,勐腊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自诉人汪某某诉被告人沙某某侵占一案。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自诉人汪某某的车辆损失得到及时赔偿,双方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2007年6月28日,自诉人汪某某将自己的一辆桑塔纳轿车租给被告人沙某某和依某等人,双方协议租期为20天,租金每天200元,汪某某在收到4000元租金后,将车交给了被告人,后被告人沙某某开着自诉人的车与依某等人一同到上海、江苏等地游玩,依某等人在返回勐腊时将车辆交给被告人沙某某保管,但被告人沙某某在依某等人走后将该车处置,无法说明车子去向。
自诉人在无法要回车子的情况下,于2009年9月26日向勐腊县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勐腊县法院受理后,对双方当事人从情、理、法多方面开展调解工作。经调解,被告人沙某某意识到自己侵占他人财产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愿意赔偿被告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自诉人的谅解,双方在法庭上握手和解,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沙某某向自诉人赔偿车辆损失费30000元,自诉人撤回对被告人的控诉。
(勐腊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