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抢劫妇女 数罪并罚适当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2-05

强奸抢劫妇女   数罪并罚适当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绍永犯强奸罪、抢劫罪一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09年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陈绍永在景洪市铂金广场星源宾馆310号房间,使用暴力强行奸淫了被害人刘某某。尔后,将刘某某的身份证和一部中天27588型手机抢走逃离现场。2009年2月22日8时30分,公安民警在景洪市曼景兰水果批发市场外路边抓获被告人陈绍永,并当场从被告人陈绍永身上查获被害人的身份证和被抢手机。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陈绍永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宣判后,被告人陈绍永以其没有强奸、抢劫被害人,仅是嫖娼后盗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向我院提出上诉。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陈绍永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奸妇女,又以胁迫的方法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应数罪并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廖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