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走火致人死亡 积极赔偿获缓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2-05

枪支走火致人死亡 积极赔偿获缓刑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辖区内村民非法持有枪支及枪支走火致人死亡的案件,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铁某系勐海县打洛镇曼轰村委会某村村民,2009年2月10日,铁某在本村说某家门口准备发动摩托车时,右脚碰到了其绑在摩托车右边的火药枪击锤,致使火药枪的击锤滑动,自行击发枪里填充的火药,击中了当时在摩托车附近玩耍的被害人发某的后颈部。铁某当即将被害人发某送往打洛镇卫生院抢救。2009年2月12日被害人发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铁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持有枪支,并且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使持有的枪支走火,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铁某将被害人及时送往医院抢救,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勐海县人民法院  陈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