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子毁房引赔偿 释法明理解纠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5-22

近日,勐海县法院调解速裁庭审理了一起因竹子倒塌将房屋毁坏,擅自将竹子砍伐引起赔偿的民事纠纷案件。

原告岩某称:其在距离被告尹某住处栽种的竹子已有40多年,尹某以刮风下雨时岩某的竹子砸到其房子为由,将岩某栽种的竹子砍光,岩某找尹某协商赔偿,但尹某拒绝赔偿损失。被告尹某辩称:2004年,尹某已向村小组购买了竹子所有权,不愿意赔偿岩某经济损失。

庭审过程中,承办人在审核证据时发现尹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对竹子享有所有权,于是开始做尹某的工作,但尹某始终坚持己见,根本听不进承办人的意见。为此,承办人就用举例的方式及尹某身边能接触的事例说明层层关系,希望尹某能与岩某达成共识,一次性补偿岩某的损失。经承办人三小时的调解后,原、被告之间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完了协议内容,本案顺利划上圆满句号。

                                       (勐海县法院   刀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