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变更子女姓名起纠纷 法院调解恢复原姓名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5-15

    近日,勐海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父母离婚后一方擅自变更子女的姓名,另一方拒付抚养费引发的纠纷案件。

李某的父母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李某由其母亲监护抚养,其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后因李某的母亲擅自将李某的姓名由罗某改为李某,李某的父亲在支付3个月的抚养费后拒付抚养费。2012年12月20日,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父亲支付2006年10月至2012年的抚养费11,100元;支付2006年至2012年的教育费、医疗费5,000元;于2013年1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学费、医疗费由父母各自承担一半至李某年满18周岁止。

庭审中,法庭查明李某的父亲拒付抚养费的原因是李某的母亲擅自将李某的姓名由原名罗某更改为李某引起的,承办法官从姓名权的法律含义及父母离婚后,获得监护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未经对方的许可,擅自将子女的姓名予以更改,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等进行释明,李某的母亲当即同意在本学期结束后恢复李某的原名,李某的父亲同意继续支付抚养费等相关费用,该案得以调解结案。

父母离婚后,获得监护权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不断出现。法官提醒离婚后的父母,擅自变更子女的姓名,不仅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而且使双方暂时平息的矛盾重新加剧,此类情况处理不当,伤害最深的是子女。所以,父母离婚后,确实需要变更子女姓名的应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可待子女成年后由子女自行决定。

                                              (勐海县法院   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