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作者 :佚名 来源 :云南法院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6-18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后,通过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云南各级法院不再开展具体的司法鉴定业务,任何司法鉴定机构均不隶属于各级法院,但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涉及很多司法鉴定内容,而司法鉴定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案件审判的质量。各级法院鉴定工作调整为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避免了人民法院自审自鉴的局面,但在对外委托鉴定工作中出现了新的问题,尤其有关法医鉴定方面存在重复鉴定多、鉴定结论不同,作者结合多年司法技术工作实际,通过对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发现的问题有:
一、轻重伤鉴定客观评判标准不够细,由于轻伤鉴定中鉴定人的主观认识决定因素较大,客观标准设计不够细致,易产生问题。特别是人体损害鉴定中的脑震荡和耳膜穿孔的轻伤鉴定更是局面混乱、争执较多,以至于实践中对这两种鉴定,无论公安、检察部门的鉴定机构还是社会鉴定机构往往出具不明确的鉴定意见或者干脆不接受鉴定委托。
二、人身损害评残标准不一致,在非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时,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还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经常发生争执。一种观点认为,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有利于保护受害方,惩戒违法方;另一种观点认为,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符合从旧兼从轻的法理习惯。依据不同的标准评出不同的伤残等级,赔偿的数额显然不同。损害了司法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因为,虽然两个标准都将伤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但具体的条款却存在许多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