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作者 :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3-18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82号
罪犯宋贤进,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叶坪乡云集村宋屋小组02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26年12月20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2012年11月19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6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55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88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7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2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宋贤进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78.6元。
综上所述,罪犯宋贤进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贤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宋贤进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2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83号
罪犯岩香,男,1993年2月12日出生,布朗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西定乡西定村委会浓捧村66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10月25日起至2027年10月24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2014年3月10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6年5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55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3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10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香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8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73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香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香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香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3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84号
罪犯岩叫,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布朗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西定乡西定村委会浓捧村33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26年9月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 同案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3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维持该犯的定罪量刑。2014年6月6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8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6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1月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叫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3月至2019年11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04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叫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叫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叫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54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85号
罪犯李扎倮,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拉祜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竹塘乡战马坡村哈卜吗上寨45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以(2012)腊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2年6月26日起至2025年6月25日止),并处罚金6万元。2012年12月5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5年6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5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8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69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12月2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扎倮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78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扎倮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扎倮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李扎倮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3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86号
罪犯李大,男,1993年4月5日出生,哈尼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县甲寅乡龙美村委会金竹林村45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以(2013)普中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28年5月22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2014年1月20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6年5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55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3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7年4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大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7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88.7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大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大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李大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4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87号
罪犯朱么南,男,1991年9月1日出生,哈尼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绿春县摸东村委会东朱村。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2月23日起至2028年2月22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 该犯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7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3月16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6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7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么南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3月至2019年11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94.4元。
综上所述,罪犯朱么南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么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朱么南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55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88号
罪犯王超,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赐紫路86号。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以(2017)云28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31年10月1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2017年9月5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超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36.3元。
综上所述,罪犯王超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超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王超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5页。 2020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