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终字第42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6-29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代理。

原审被告黄××,男,汉族。

上诉人丁××因与被上诉人何××、原审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2012)景民二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122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313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丁××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上诉人何××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12)景民二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景洪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丁××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613元予以退还。

 

 

 

         蒋荣春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徐艺华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张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