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终字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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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代理。
原审被告黄××,男,汉族。
上诉人丁××因与被上诉人何××、原审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2012)景民二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12)景民二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景洪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丁××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613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蒋荣春
代理审判员 罗 菲
代理审判员 徐艺华
二○
书 记 员 张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