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199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4-01

    罪犯李兴茂,男,199238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巧家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0523作出了(2010)西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兴茂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1217作出(2010)云高刑终字第10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1126作出(2013)西刑执字第7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兴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115日起2020114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128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130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李兴茂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3次,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兴茂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李兴茂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兴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114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O一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