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188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4-01

    罪犯吴红兵,男,19851114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992作出了(2009)西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红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220作出(2012)西刑执字第16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红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3510作出(2013)西刑执字第42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红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214日起2016813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128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130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吴红兵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4次。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红兵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吴红兵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红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813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二O一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