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65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4-01

    罪犯普存有,又名普贵林、钱雅豪,男,19781024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华宁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思茅市翠云区人民法院于2006127作出了(2006)翠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存有犯盗窃、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214作出(2007)思中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本院于200988作出(2009)西刑执字第62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普存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01116作出(2010)西刑执字第7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普存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522作出(2012)西刑执字第41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普存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1126作出(2013)西刑执字第62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普存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711日起2016810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128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130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普存有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3次,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普存有系数罪并罚,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普存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普存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810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一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