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61号

访问次数 :378 发布时间 :2015-04-01

    罪犯王小伟,男,19861229生,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墨江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0965作出了(2009)腊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819作出(2011)西刑执字第5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小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110作出(2013)西刑执字第27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小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1229日起2018828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128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130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王小伟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4次,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小伟系累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王小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小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828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一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