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55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4-01

    罪犯杨雨晨,曾用名杨雨晟,男,1991612生,哈尼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勐海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3723作出了(2013)海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雨晨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926作出(2013)西刑终字第9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1214日起20151213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128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130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杨雨晨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2次,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雨晨系数罪并罚,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罚金刑。

本院认为,罪犯杨雨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雨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313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 ○ 一 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