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52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4-01

    罪犯陈吉宏,男,19871213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云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21220作出了(2012)西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吉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722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6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1115日起20151114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128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130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陈吉宏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2次,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吉宏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陈吉宏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吉宏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代理审判员      

二○一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