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47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4-01

    罪犯四表,男,198279生,哈尼族,文盲,云南省景洪市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1922作出了(2011)景刑初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四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1126作出(2013)西刑执字第61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四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承担民事赔偿人民币92465.49元(刑期自201117日起201566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128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130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四表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2次。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四表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四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四表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一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