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44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4-01

    罪犯岩温罕,男,19871018生,傣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勐腊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9813作出了(2009)西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1216作出(2009)云高刑终字第1706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岩温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522作出(2012)西刑执字第29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岩温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31126作出(2013)西刑执字第48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岩温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1130日起2016228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128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130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岩温罕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3次,被评为2013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岩温罕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岩温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岩温罕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一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