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43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4-01

   罪犯李维,男,1981817生,基诺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景洪市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1114作出了(2010)景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1126作出(2013)西刑执字第62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83日起2019112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128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130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李维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3次,被评为2013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维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李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112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一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