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42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4-01

    罪犯吴魁元,男,19621031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0114作出了(2010)西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魁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121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1126作出(2013)西刑执字第67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魁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1029日起2024228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128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130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吴魁元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2次。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魁元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吴魁元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魁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3628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一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