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31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4-01

罪犯周伟,男,19751014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景洪市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620作出了(2008)普中刑二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214作出(2011)西刑执字第2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2827作出(2012)西刑执字第4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31126作出(2013)西刑执字第61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114日起2015413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128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130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周伟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伟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周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伟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一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