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16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4-01

罪犯龙才,曾用名杨建军,男,196781生,哈尼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景洪市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91113作出了(2009)西刑初字第2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42作出(2010)云高刑终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827作出(2012)西刑执字第57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龙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31126作出(201311西26刑执字第60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龙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912日起2016211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128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130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龙才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3次,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才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龙才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龙才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一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