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14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3-19

    罪犯康万年,曾用名康文增,男,19721013生,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墨江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091214作出了(2009)腊刑初字第1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万年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331作出(2010)西刑终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827作出(2012)西刑执字第55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康万年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1126作出(2013)西刑执字第60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康万年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615日起2019914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128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130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康万年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3次,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康万年系数罪并罚,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康万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康万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914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一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