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7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3-19

   罪犯白建国,曾用名岩宰,男,1991123生,傣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景洪市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3924作出了(2013)景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3128日起20151010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128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130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白建国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2次。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建国系数罪并罚,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缴纳罚金人民币2700元。

本院认为,罪犯白建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建国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610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一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