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153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3-18

一、罪犯的基本情况

罪犯老广,男,196433日生,拉祜族,文盲,云南省勐海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1113日作出了(2011)海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老广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1427日起至2016426日止)。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1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1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三、罪犯在服刑中的表现

经审理查明, 罪犯老广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4次。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罪犯老广, 能认罪悔罪。

五、处理意见和理由

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老广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合议庭认为,罪犯老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老广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926日止)。

 

 

 

 

 

 

承办人:杜江宏

二O一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