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152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3-18

一、罪犯的基本情况

罪犯邓元尾,男,19768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醴陵市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11216日作出了(2011)海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元尾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228日作出(2012)西刑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邓元尾定罪量刑(刑期自2011210日起至201629日止)。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1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1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三、罪犯在服刑中的表现

经审理查明, 罪犯邓元尾系主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5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罪犯邓元尾, 能认罪悔罪。

五、处理意见和理由

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邓元尾减去剩余刑期。

合议庭认为,罪犯邓元尾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邓元尾减去剩余刑期。

 

 

 

 

 

承办人:杜江宏

二O一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