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143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3-18

一、罪犯的基本情况

罪犯岩点,男,196045日生,傣族,文盲,云南省勐海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2911日作出了(2012)海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香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59日起至201658日止)。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1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1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三、罪犯在服刑中的表现

经审理查明, 罪犯岩香点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3次。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罪犯岩香点, 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五、处理意见和理由

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岩香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合议庭认为,罪犯岩香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岩香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58日止)。

 

 

 

 

 

 

 

 

承办人:杜江宏

二O一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