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141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3-18

一、罪犯的基本情况

罪犯刘军,男,199288日生,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江城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4120日作出了(2014)景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49日作出(2014)西刑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109日起至201548日止)。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1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1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三、罪犯在服刑中的表现

经审理查明, 罪犯刘军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1次。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罪犯刘军,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0元。

五、处理意见和理由

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军减去剩余刑期。

合议庭认为,罪犯刘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军减去剩余刑期。

 

 

 

 

 

 

承办人:杜江宏

二O一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