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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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犯的基本情况
罪犯易成洪,男,1970年11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宜宾市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了(2012)西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成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刑期自2012年1月8日起至2027年1月7日止)。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三、罪犯在服刑中的表现
经审理查明, 罪犯易成洪系主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4次,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罪犯易成洪, 能认罪悔罪。
五、处理意见和理由
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易成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合议庭认为,罪犯易成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易成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5月7日止)。
承办人:杜江宏
二O一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