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118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3-18

一、罪犯的基本情况

罪犯李永顺,男,199461生,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元江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3220作出了(2012)景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顺犯抢劫、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人民法院于2013523作出(2013)西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426日起2015425止)。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128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1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三、罪犯在服刑中的表现

经审理查明, 罪犯李永顺系主犯数罪并罚,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2次。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罪犯李永顺, 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五、处理意见和理由

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永顺减去剩余刑期。

合议庭认为,罪犯李永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永顺减去剩余刑期。

 

 

 

 

 

 

 

 

承办人:杜江宏

二O一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