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107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3-18

一、罪犯的基本情况

   罪犯岩罕恩,男,198857日生,傣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景洪市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918作出了(2008)西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1128作出(2008)云高刑终字第15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523作出(2011)西刑执字第24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岩罕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于2012827作出(2012)西刑执字第48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岩罕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于20131126作出(2013)西刑执字第66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岩罕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24日起201653止)。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128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1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三、罪犯在服刑中的表现

经审理查明, 罪犯岩罕恩系暴力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3次,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罪犯岩罕恩, 能认罪悔罪。

五、处理意见和理由

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岩罕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合议庭认为,罪犯岩罕恩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岩罕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53止)。

 

 

 

承办人:杜江宏

二O一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