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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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犯的基本情况
罪犯岩罕恩,男,1988年5月7日生,傣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景洪市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本院于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
三、罪犯在服刑中的表现
经审理查明, 罪犯岩罕恩系暴力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3次,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罪犯岩罕恩, 能认罪悔罪。
五、处理意见和理由
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岩罕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合议庭认为,罪犯岩罕恩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岩罕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
承办人:杜江宏
二O一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