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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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犯的基本情况
罪犯岩扁纳,男,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
三、罪犯在服刑中的表现
经审理查明, ,罪犯岩扁纳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3次。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罪犯岩扁纳, 能够认罪悔罪。
五、处理意见和理由
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岩扁纳减去剩余刑期。
合议庭认为,罪犯岩扁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岩扁纳减去剩余刑期。
承办人:杜江宏
二O一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