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181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3-18
罪犯罗正华,男,1975年11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景谷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了(2012)景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正华犯故意伤害、诈骗、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罗正华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3次。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正华系数罪并罚,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罗正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正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云
审 判 员 张 少 明
代理审判员 杜 江 宏
二O
书 记 员 聂 也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