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172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3-18
罪犯周华,男,1975年9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了(2010)景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10)西刑终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周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西刑执字第5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西刑执字第70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周华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2次,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华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周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4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云
审 判 员 张 少 明
代理审判员 杜 江 宏
二O
书 记 员 聂 也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