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170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3-18

罪犯者农亮,男,1990115日生,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勐腊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11020日作出了(2011)景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者农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1126日作出(2013)西刑执字第71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者农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55日起至2015114日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1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1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者农亮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2次,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者农亮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者农亮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者农亮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O一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