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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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迁洪,男,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陆良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了(2011)西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迁洪犯故意伤害、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0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19日起至2028年2月3日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李迁洪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4次,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迁洪系数罪并罚,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李迁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迁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7年6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云
审 判 员 张 少 明
代理审判员 杜 江 宏
二O
书 记 员 聂 也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