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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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啊军,男,1973年2月3日生,哈尼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勐腊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了(2011)西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啊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西刑执字第70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啊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啊军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3次,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啊军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啊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啊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云
审 判 员 张 少 明
代理审判员 杜 江 宏
二O
书 记 员 聂 也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