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157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3-18

罪犯陆彦任,男,19953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景谷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73日作出了(2012)普中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彦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承担民事赔偿人民币37908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1128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3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73日起至2018613日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1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1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陆彦任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3次。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彦任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陆彦任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陆彦任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82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二O一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