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142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3-18
罪犯岩温,男,1993年7月12日生,傣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勐海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1年3月8日作出了(2010)西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西刑执字第69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岩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岩温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2次,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岩温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岩温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岩温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云
审 判 员 张 少 明
代理审判员 杜 江 宏
二O
书 记 员 聂 也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