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136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3-18

罪犯曹云闯,男,19964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苏省泗洪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江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65日作出了(2014)江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云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1024日起至2015623日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1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1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曹云闯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1次。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云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曹云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云闯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55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O一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