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179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1-12

公诉机关云南省西双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弟咧,男,哈尼族,文盲(被告人自述),国籍不明。因本案于2013929被刑事拘留,同年114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邹古月,律师。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4)第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弟咧犯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4511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529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巍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弟咧及指定辩护人邹古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928,被告人弟咧携带毒品由缅甸勐拉经中缅边境219界碑附近的小路走私入境至中国打洛,并驾驶摩托车前往景洪东风。当日1410分许,行至布朗山乡镇公路42公里处,接受布朗山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检查,执勤人员当场从其大腿内侧查获毒品可疑物5坨,从其驾驶的摩托车货篮两个塑料瓶子内查获毒品可疑物33坨,隧将其抓获。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共重770.2。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581.6系毒品海洛因,188.6系毒品甲基苯丙胺。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弟咧走私、运输毒品海洛因581.6、毒品甲基苯丙胺188.6,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弟咧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弟咧系从犯;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系文盲,对法律认知度低。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928,被告人弟咧携带毒品由缅甸经中缅边境219界碑附近的小路走私入境至中国打洛镇,并驾驶一辆无牌黑色豪爵摩托车前往景洪市东风农场。当日1410分许,车辆行至布朗山乡镇公路42公里处时,布朗山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当场从弟咧的大腿内侧查获毒品可疑物5坨,从摩托车货篮两个塑料瓶子内查获毒品可疑物33坨。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770.2。经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581.6系毒品海洛因,188.6系毒品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在公开查缉中抓获被告人弟咧的时间、地点、经过。

2毒品辨认记录、称量记录、称量照片、毒品取样记录、辨认照片、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弟咧携带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770.2,经鉴定毒品可疑物581.6系毒品海洛因,毒品可疑物188.6系毒品甲基苯丙胺

3、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弟咧对从缅甸走私入境中国的219界碑进行指认。

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弟咧携带的毒品770.2、手机1部、手机卡2张、摩托车1辆,毒品可疑物已被公安机关收缴。

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弟咧的尿液经检测吗啡、冰毒呈阳性。

6、通话清单分析,证实被告人弟咧持有的手机(137********)在2013928与手机(158********)通话1次。

7、关于核查犯罪嫌疑人弟咧国籍身份事情况,证实云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照会缅甸驻昆明总领事馆查询被告人弟咧的身份情况,至今未收到复函。

8、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弟咧供称,2013926晚上8点,李哥带着两个手下到其家里,要其运输毒品来抵债,事成后还给其20000元,否则就收走其家里的田地和牛,并把其带到小勐拉的珊瑚宾馆内,将5坨毒品绑在其大腿上,又交给其两个营养快线的瓶子,要其把毒品带到中国勐龙东风,并且走布朗山的路,等到了东风后李哥会跟其联系。后一名男子用摩托车载其从219界碑边的小路进入中国打洛境内,其驾驶该男子准备好的一辆摩托车驶向东风,行至布朗山时被查获。

9、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弟咧供述的李哥及两名手下、骑摩托车送其到打洛的男子身份均无法查实。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弟咧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毒品,明知是毒品仍藏带进行走私、运输,其行为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弟咧系从犯的观点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其他辩护意见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合被告人弟咧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弟咧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查获的毒品毒品海洛因581.6,毒品甲基苯丙胺188.6、无牌黑色豪爵摩托车1辆、手机1部依法没收,车辆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二O一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