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33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1-05
申请执行人:岩某某,男。
被执行人:勐海县版纳普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岩某,男。
申请执行人岩某某与被执行人岩某、勐海县版纳普洱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勐海县人民法院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勐海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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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谢 建 军
审 判 员 李 燕
代理审判员 王 世 福
二O
书 记 员 舒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