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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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西执字第44号
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景洪市蜂鸟娱乐会所江南店。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景洪市蜂鸟娱乐会所江南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
本院申请执行标的20300元,并负担上述费1844元、执行费204.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景洪市蜂鸟娱乐会所江南店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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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谢建军
审 判 员 李 燕
代理审判员 王世福
书 记 员 舒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