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27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1-05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

申请执行人:杨某。

被执行人:四某。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杨某某、杨某与被执行人四某抢劫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312作出的(2013)云高刑终字第747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613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赔偿款60,000元及负担执行费800元,共计60,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21219作出的(2012)西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O一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