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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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高某某。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
申请执行人:杨某。
被执行人:四某。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杨某某、杨某与被执行人四某抢劫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赔偿款60,000元及负担执行费800元,共计60,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谢 建 军
审 判 员 岩 永
代理审判员 王 世 福
二O
书 记 员 舒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