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26号

访问次数 :396 发布时间 :2014-11-05

申请执行人丁某某。

申请执行人娜某。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197048出生,拉祜族,农民,住勐海县勐阿镇纳京村委会纳京村民二组8号。

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扎某。

申请执行人丁某某、娜某与被执行人扎某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1015作出的(2013)云高刑终字第1106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529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经济损失70,000元及负担执行费950元,共计70,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扎某现在监狱服刑,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321作出的(2012)西刑初字第5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O一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