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26号
访问次数 :396 发布时间 :2014-11-05
申请执行人丁某某。
申请执行人娜某。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
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扎某。
申请执行人丁某某、娜某与被执行人扎某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经济损失70,000元及负担执行费950元,共计70,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扎某现在监狱服刑,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谢 建 军
审 判 员 岩 永
代理审判员 王 世 福
二O
书 记 员 舒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