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21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1-05

申请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云南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补某某。

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补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212作出的(2014)西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赵某某于2014425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442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有关执行文书,并责令被执行人补某某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补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西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谢建军

       

代理审判员  王世福

一四年 九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