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8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1-05

申请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白某某。

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1128作出的(2013)西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陈某于2014127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412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有关执行文书,并多次责令被执行人白某某履行义务。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白某某于20141130日前付清70万元给申请人陈某,并负担案件的诉讼费和执行费。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西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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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建军

       

代理审判员  王世福

一四年九月十七日